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帮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思想觉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增进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结合团中央、团省委有关精神和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一门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促进学生理论与实际结合,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社会,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出贡献,要求每位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完成。
第二条 学校采取“点”、“面”结合,即集中与分散的方式,学校团委、各团总支组织社会实践团队,选拔学生参加集中的社会实践活动,其他学生利用寒暑假回家时间完成。
第三条 每个学生每年寒暑假至少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每次社会实践时间至少7-10天,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为:
1、深入城镇、乡村,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考察,深入城乡各地、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从而引起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同时对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2、科技服务活动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城镇社区、县乡的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结合所学生专业,发挥技术特长,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攻关、工程设计、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使科学技术为现实生产服务。
3、文化服务活动,深入城镇社区和贫困乡村,开展文化培训、科普讲座、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服务社区和乡村的两个文明建设。
4、义工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
立足校园,开展义工劳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学生事务等工作;
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特殊家庭教育、社区事务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
与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其它形式的文明共建活动。
第四条 社会实践工作由校团委负责组织,由各分院(部)根据学校安排负责实施。社会实践由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领导共同领导。校团委每年6月份应向全校学生下达暑期社会实践的主题、任务和要求。
第五条 根据学校团委每年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范围和内容,结合各分院(部)专业特点,校团委统筹安排、各分院(部)团总支配合精心挑选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一定专长的教师、干部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形成一支由教师和干部相结合的社会实践管理队伍。
第六条 学生每年暑期进行社会实践后应填写一份《景德镇陶瓷大学社会实践登记表》,由活动组织单位或活动接收单位填写证明或鉴定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社会实践结束后,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二周内向班主任递交社会实践报告(调查报告、论文)。社会实践报告内容应包括实践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内容及体会,报告一般用计算机打印,也可用统一的稿纸用黑或蓝墨水工整书写。
第八条 暑期社会实践报告的撰写,根据不同的实践内容,要求如下;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环境状况等调查类
要求学生在切实、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得到较为详尽的资料、数据,并如实反映在调查报告中。结合调查情况,应对数据进行归纳、总结、分类、分析。有自己的见解更好。
专业知识应用类
结合所学专业,在具体工作中调查或实践,要有实践过程的较为详尽的描述,以及对于所学知识在实践中应用效果的反思。有自己的技改建议最好。
道德实践类
要求阐明道德实践的目的、意义,描述实践的方法和过程,对比实践前后,对实践内容的认识水平的差异,描述实践的效果。
学习、打工经历类
描写暑期学习、打工的经历、感受及收益。有自己的长远思考更好。
所有实践报告都要以真实为核心,突出作者对所实践内容的思考,条理清晰,主题明确。
第九条 社会实践由班主任负责评分,根据学生社会实践情况和社会实践报告水平进行,评分等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各分院(部)团总支收齐成绩后交校团委第二课堂教研室,参照《景德镇陶瓷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教育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学时,优秀(16学时)、良好(12学时)、中等(10学时)、及格(8学时)。
成绩评定的标准:
优秀:主题明确;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内容实在、丰富,有针对性;有自己的切身感受或成果;文章条理清楚,语言流畅;字数不少于3000字;社会反响好,可以评为优秀;
良好:主题明确;社会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内容有针对性,有自己的切身感受或成果,文章文理通顺,字数不少于2500字,可评为良好;
中等:有主题、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7天,内容有针对性;有收获、有见解、有体会;文章文理通顺,字数不少于2000字,可评为中等;
及格: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少于7天,实践报告少于2000字,原则上不能记及格以上成绩;
不及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中,无任何证明或鉴定意见,原则上不能记成绩或记为不及格。
第十条 鼓励教师、干部参加对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导,集中组队指导老师按要求完成工作后,计入教学工作量(14课时)并给予课时津贴。
第十一条 每年暑期开学后,学校对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一次总结和表彰。
1、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分院(部)团总支从成绩优秀者中评选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表彰名额不超过各分院(部)学生数的2%,表彰名单由校团委委员会审定。
评选基本条件:
(1)参加者必须全程参加实践活动,目的明确,积极主动,在活动中有较大收获
(2)必须有调查报告,且社会实践成绩为优秀
2、校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组织单位的产生,在自行申报的基础上,由校团委综合评定。
评选基本条件:
(1)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主题突出,成效明显,有一定影响力
(2)与服务的乡村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有具体服务项目
(3)实践活动获良好社会效益,有相关的校内外新闻报道
3、省级以上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的申报,原则上由分院(部)团总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向校团委申报,经校团委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向团省委推荐。
4、省级以上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组织单位的申报,原则上由分院(部)团总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向校团委申报,经校团委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向团省委推荐。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学校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作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使用。经费主要用于带队及指导教师和学生的生活补助、社会实践活动的日常开支、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总结、表彰等方面。
第十三条 要大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校报、校广播站、校园网在特定时间内要开辟《社会实践活动专栏》或专题节目。各级团学组织也要运用各种形式,对社会实践活动成果进行广泛宣传,如举办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览、演讲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向校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我校学生实践活动健康,深入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