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
是学
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是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
应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
,
在各级党、团和学生会组织的领导和指
导
下开展工作
,
热情地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
办法,
以加强对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
,
使学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地开展。
第三条
校团委、学工处
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坚持
“
发挥学生特长,尊重学生意愿,注重培养锻炼
”
的思路,达到
“
在使用过程中加强教育管理,在加强教育管理中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
的目的。
第五条
本
办法
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
1、
校学生会
、
学生组织团工委
、
大学生党员
实践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六大组织(自律会、教评会、勤管会、宿管会、膳管会、教管会)、青花艺术团、
新媒体
中心
、
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
国旗班、礼仪队等校级
组织
学生干部;
2、
各学院
(部)
团总支、学生会
、班级两委
干部
、寝室长等;
3、研究生会干部;
4、
其他经学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学生干部
。
第二章 学生干部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力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改革、竞争、开拓创新等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生手册》等规定,做学生的表率。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
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
,能深入学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及奉献精神。
第十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群众基础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表达能力。
第三章 学生干部职责
第
十一
条
学校各级各类
学生干部
总
职责:
1、以身作则,模范遵纪守规
;
2、密切联系同学,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
3、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
4、积极开展
工作
,及时反映学生中存在的突出情况
;
5、自觉接受
老师、
同学监督
;
6、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
7、完成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职能:
1、校学生会、分院
(部)
学生会干部按照《景德镇陶瓷
大学
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和学生会自身组织章程履职,分院
(部)
学生会在分院
(部)
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的领导下、在分院
(部)
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校学生会、分院
(部)
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门设立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具体细化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职责;
3、校学生会要加强对
学生社团联合会、六大组织、青花艺术团、
国旗班、礼仪队
等学生组织的沟通和协调,督促干部履职情况;
4、班级两委干部、寝室长等学生干部要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履职。班级两委干部应积极向所在学院学生会汇报工作和履职情况;
5、各级学生干部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岗位职责,并严格加以执行。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与任免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民主选举和组织聘任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党、团组织、指导部门任命或聘请等形式产生。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岗位职数由主管部门依据学生组织实际工作需要而设定。
第十六条
校
(院)级
团组织
学生干部、
学生会
及研究生会干部
,原则上要按照《团章》
、
《学生会章程》
、《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经
学生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确需调整的,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1、校级学生干部由个人申请、
院
(部)
级
团总支
、
学生会和辅导员
、班主任
推荐,通过竞聘方式,由
指导部门
考核聘任
;
2、
院
(部)
级学生干部
及研究生会干部
由个人申请,经班级两委会和辅导员
、班主任
推荐,通过竞聘方式,由所在
单位
团
学组织
考核聘任
;
3、参加校
(院)级主要学生干部
竞聘的学生必须有基层学生组织的工作经历
,
并由组织推荐产生
;
4、
校
(院)级
团组织
主要学生干部
、校学生会成员
及院级学生会主要干部
的任免,应报校团委、学生会批准。
第十
七
条
班级
“
两委
”
干部
、寝室长
原则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报所在
学院团总支、学工办
备案。
第
十八
条
党组织中的学生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产生。
第十
九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当选为学生干部,已担任的要终止其职务:
1、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法令,受学校或院级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者;
2、有二门(含二门)以上课程(包括考查课)不及格或学年平均成绩
名列所在班级后1/3者
;
3、综合测评德育评定不到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4、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了集体利益或声誉
,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
者
;
6、
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所在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者
;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第
二十
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促进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调工作;
2、在维护党和国家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可以向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3、行使所任职务岗位职责赋予的职权,接受学校各类培训,参与校园文化建设;
4、维护集体、学生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5、对各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6、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
7、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坚决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决定决议;
2、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起表率作用;
3、根据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开展工作,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履职;
4、向学校党政部门反映学生的情况和要求,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5、自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活动;
6、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7、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六
章
学生干部
管理
与
考核
第
二十三
条
学生干部分班、院、校三级管理
与考核
。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教育
与管理,实行谁用干部谁负责制度
。
第
二十四
条
各级学生组织实行
培训制度
、
谈话制度、学习制度、述职制度
,
不断促进学生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十
五
条
校
级学生干部由指导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做好备案。
第
二十六
条
院
(部)
级学生
干部
由
所在学院
(部)
团总支
、学工办
负责管理和考核
,并报校团
委
、学工处委备案
。
第
二十七
条
班级两委
、寝室长
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核
,报所在学院团总支、学工办备案
。
第
二十八
条
学生干部考核分自评、民主测评和主管部门评价三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1、工作态度。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踏实肯干,效率高,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工作魄力;
2、工作能力。充分认识、理解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3、工作作风。作风民主,能很好地与他人合作共事,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不徇私舞弊,顾全大局;
4、工作效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上级组织与同学之间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5、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所在学生组织的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6、学习情况。学习成绩符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第三十条
以学生干部所在指导
部门
为一个集体
,自行拟定具体考核内容和细则。
第
三
十
一
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每
学期
进行一次
,
以学生干部所在指导单位为一个集体,
按学生干部总数的
1
0%评定优秀,
4
0%评定
称职
,50%评定为
基本称职
或不
称职
。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综合测评、推荐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按照《景德镇陶瓷
大学
学生手册》规定分等级加分。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当学期综合测评不予以加分,并取消其继续担任一切学生干部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任职未满一年的学生干部,不予出具学生干部履历证明。
第
三十五
条
各类学生干部评优
、推优、提拔等
应征求有关指导
部门
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干部奖励分
标准
序号
|
职别
|
加分
|
1
|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大学生党员实践团负责人
、
学生
团
工委
负责人
、新媒体中心负责人
|
0-2
|
2
|
校社团联合会负责人、青花艺术团负责人、学生六组织负责人、各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团总支学生副书记
、
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负责人
|
0-1.6
|
3
|
校(院)学生会各部负责人、大学生党员实践团各部负责人、
学生团工委
各部负责人
、
新媒体中心各部负责人
、社团联合会各部负责人、青花艺术团各部负责人、学生六组织各部负责人、
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各部负责人、
社团负责人、各班班长及团支书
|
0-1.2
|
4
|
校(院)学生会干事、大学生党员实践团干事、
学生团工委
干事、
新媒体中心干事、
社团联合会干事、学生六组织干事、
青年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干事、
各班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
|
0-0.8
|
学生干部奖励分加分说明:
1、班级学生干部(含寝室长)加分,由班级测评小组无记名投票,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
2、国旗班、礼仪队的学生由校团委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加分,加0-1.4分。
3、大学生科技协会的学生由校团委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加分,协会负责人加
0
-1.4分,各部负责人加0-1分。
4、校报记者团及广播站
负责人及学生记者由党委宣传部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加分,负责人
加0-1.
4
分,
记者及其余
成员加0-0.8分。
5、兼职学生干部就高一次加分。
6、各学院
(部)
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的加分,由所在学院
(部)团总支参照以上标准
研究确定加分。
7、其它学生干部的加分,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加分,报学生所在学院
(部)
团总支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