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学习、合作、竞争、向上的校园氛围,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科学素养,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竞赛等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激发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有效达到活动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包括学校认定、面向在校学生开展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体育及文化艺术类竞赛等。根据竞赛等级、权威性和影响力等因素,分类如下:
1.A类 国际竞赛及全国性竞赛:学校认定的国外有影响国际竞赛;由团中央、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文化部等国家部委组织开展的全国范围内高水平的大学生竞赛。
2.B类 省级竞赛:由教育部等部委下设司局主办的大学生竞赛;由省教育厅、团省委、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等主办的影响广泛、业内权威性较高大学生竞赛;由国家有影响力行业协会、学术团体主办的大学生竞赛。
3.C类 市级竞赛:指由市级政府有关部门主办的大学生竞赛;省级有影响力行业协会、学术团体主办的大学生竞赛。
4.D类 校级竞赛:全校综合性大学生竞赛及由学院(部门)主办、报学校备案批准,面向在校学生开展的各类竞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按照“学校组织,分院承办,目标管理”的原则,学校成立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和指导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人事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等部门及各分院负责人任委员,“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一)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统筹、部署、规划全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2.制订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审批承办部门的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项目及经费申请,审定获奖项目的校内奖励决定;
4.协调、指导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相关部门的工作。
(二)教务处工作职责:
1.负责相关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方案的审查;
2.核算指导教师工作量;
3.负责检查、考核活动过程及成效,并作为对分院教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校团委工作职责:
1.负责校级以上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学生组织、动员、宣传及作品申报工作,协调安排活动的相关事项;
2.牵头开展校级各类综合性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3.对获奖项目的校内奖励情况进行初审,并提交“指导委员会”审定;
4.负责各级竞赛等活动成果原件(或复制品)的存档。
(四)活动承办院(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申请并承办校级及以上级别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项目;
2.制订分院学科竞赛方案、管理细则,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方式、时间、内容、培训教师、指导教师等)、能力训练目标及竞赛获奖目标;
3.各分院成立的相应领导机构要对竞赛项目的具体工作负责,并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4.提供和保障培训与竞赛期间的场地、设备与仪器、辅助人员配备、部分经费以及其它必要条件;
5.对培训与竞赛过程进行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遇有分院不可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学校主办或主管部门;
6.通过竞赛活动,结合创新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努力将所取得的经验固化在教学计划和大纲中。
第四条 全校教师应积极指导各级各类竞赛等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尽可能接纳学生参加自己的科研课题。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对于各类竞赛项目,竞赛实施单位须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领取或到教务处网页上下载并填写相应表格(校外竞赛项目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参加校外竞赛申请表》,校级竞赛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举办校级竞赛申请表》),经“指导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实施。
1.赛前需要集中进行培训的科技创新及技能型竞赛活动,组织单位应提供培训或辅导计划、指导教师名单;学生参加科技竞赛活动的培训、集训、排练等由有条件分院提供场地、实验设备等。
2.凡由学校组队参加的竞赛等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所获集体荣誉归学校所有,所获个人荣誉归个人所有,个人荣誉副本存学校,集体所获奖品、奖金等处理权归学校。
3.负责组织学生参赛的单位,活动结束后必须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有关活动原始材料交至团委存档保留。
4.学生参加竞赛活动过程中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每学年初各单位将本单位组织学生参加竞赛活动获奖情况汇总后报校团委。
6.若获得奖励的集体、个人存在学术行为不端,或获得奖励的学术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则不予奖励,已享受奖励的必须返还学校。
第八条 竞赛结束后,竞赛实施单位应将书面总结上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竞赛成果应提交校团委存放,并对广大学生进行竞赛成果展示。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大学生竞赛等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学校设立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及奖励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由校团委管理。
第六条 校团委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进行专项经费管理,由学校统一组队参加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及技能型竞赛活动,有关报名费、资料费、异地参赛的差旅费及获奖奖金等均由专项经费开支,如遇参与或承办重大赛事,所需经费由校团委向学校申请,另行报告。
第五章 工作量认定与奖励
第十条 学生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竞赛获奖,由主办单位颁发统一的获奖证书,竞赛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学生相关学时认定参照《景德镇陶瓷大学第二课堂教育实施办法》执行;相关课外科技活动学分认定参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指导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教师工作量的计算,由活动实施单位进行统计,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大学生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在活动举办前报教务处审核后确定,该工作量不计入教师的年工作量,另行计算。
第十二条 给予获奖队指导教师的奖励,由“指导委员会”根据获奖的级别、等次,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大学生竞赛获奖奖励标准”(见附表)执行,不再给予教研积分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景德镇陶瓷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管理规定》废止。
景景德镇陶瓷大学大学生竞赛获奖奖励标准
获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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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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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等奖
(国际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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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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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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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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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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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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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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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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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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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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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等奖
省级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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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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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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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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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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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等奖
省级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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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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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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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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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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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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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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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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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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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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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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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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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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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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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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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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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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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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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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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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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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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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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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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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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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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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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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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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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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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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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界定获奖等级参照本办法第二条执行,奖励金额以项目计,包含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的奖励。其中,项目指导教师奖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奖金的50%,如指导教师为团队,则奖金由第一指导老师分配;学生团队的奖金分配,在征求指导老师同意的基础上,由第一主持者分配,第一主持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奖金的50%。
景德镇陶瓷大学大学生
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学分管理办法
为在我校学生中营造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规范学生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学分管理,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深入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分为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含文体艺术)、在进行学期综合测评时予以计入的奖励学分,不同于、不计入学业学分。
第二条 在核心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作者单位须为“景德镇陶瓷大学”),第一作者可获3学分,第二作者可获2学分,第三作者可获1学分。凡在省级上刊物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或公开出版学术或艺术类书籍,第一作者可获2学分,第二作者可获1学分,第三作者可获0.5学分。
第三条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4学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加1学分,专利权人必须为“景德镇陶瓷大学”。
第四条 经选拔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级科技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汇演组队和艺术作品展者,一等奖获5学分,二等奖获4学分,三等奖获3学分,优秀奖和入围奖获1.5学分。能按规定完成各项训练任务,并参加竞赛活动但未获奖者,在比赛当学期获1.5学分,
第五条 经选拔参加学校组织的省级科技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汇演组队和艺术作品展者,一等奖获3学分,二等奖获2学分,三等奖获1.5学分,优秀奖和入围奖获1学分。能按规定完成各项训练任务,并参加竞赛活动者,在比赛当学期获1学分。
第六条 入围校、市级文艺汇演、艺术作品展者,在当学期每人每项可获0.3学分。
第七条 经申报立项审批后,成立科研小组,立项当学期项目组长加1学分,成员加0.4学分;开展科研活动并按期结题,评审合格的,结题当学期组长获1学分,成员获0.4学分。
第八条 参加学校主办的科技创新竞赛,一等奖获1学分,二等奖获0.5学分,三等奖获0.3学分,优秀奖获0.2学分。
第九条 参加学校主办的文艺及其它类竞赛(如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等),一等奖获1学分,二等奖获0.5学分,三等奖获0.3学分,优秀奖获0.2学分。
第十条 凡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者(如田径运动会、球类比赛等),第一名获1学分,第二名、第三名获0.5学分,第四至第六名获0.3学分。团体赛前三名获得者的组成人员,第一名获1学分,第二名获0.5学分,第三名获0.3学分。
第十一条 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竞赛或演出的替补人员,能按规定完成各项训练任务者,在提前报校团委备案认定的基础上,当学期可获得与竞赛或演出者同等的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各类竞赛活动中获“最佳”类奖项的参照三等奖进行加学分,若同时获得一、二、三等奖之一和“最佳”类奖时,仅计最高学分,不得累计加学分。
第十三条 各学院内部组织的竞赛活动在综合测评时不算加学分项;如确需认定学分,则需在活动举办前征得学生工作部或校团委认定核准。
第十四条 参加所有竞赛类活动获奖者一律凭荣誉证书加学分,各类竞赛活动的级别认定以荣誉证书的印章为准。同一作品参赛或同一项赛事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者,当学期仅计最高学分,不得累计加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自主参加校外各类竞赛获奖者,参照相关条款加学分,由各学院团总支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凡参加各类由学校或各分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会者,每次0.5学分,每学期以1分为上限。凡利用课余时间,在实验室进行开放性实验研究或创新型实验项目者,每项0.5学分,每学期以1分为上限。
第十七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国家级优秀个人获2学分,省优秀个人获1学分,校优秀个人获0.5学分,如社会实践队受国家级表彰,队员均获1学分,受省级表彰,队员均获0.5学分。获得校社会实践优秀论文者,当学期获0.5学分。如个人、集体奖兼得,只计算高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社团及志愿服务等活动,获得优秀个人奖者,省级及以上荣誉加1学分,校级荣誉加0.5学分。
第十九条 在“大学生讲堂”活动中每成功开讲一次,获得1学分。
第二十条 在学校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当学期记1学分。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初两周内,各学院团总支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按统一的格式,把本学院学生在上一学期获得此类学分的情况统一登记造册,送校党委学工部、团委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获得1分以上的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学分,否则在综合素质测评时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学工部、团委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