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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0日] [访问量: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作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五条 学生社团作为高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校整体工作中。校团委履行全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专门管理机构,配备指导老师,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第六条 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按程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相应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要实行年审制度,及时做好学生社团事项变更的登记、章程的修改和注销等工作。
第七条 校根据实际情况向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校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高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九条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校团委要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要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景德镇陶瓷大学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十二条  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校团委,团委在必要情况下,授权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管理机构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该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主要活动经费有来源;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来源及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大型活动或校际、校外活动进行审查;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制定并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每年初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以及跨校进行的学生社团活动,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且要有安全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情况要经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这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者;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三十一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四十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四十二条  校团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学校每学年对优秀学生社团进行重点资助。
第四十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纳入学生干部管理系列,成绩突出者可直接以社团名义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